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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烘焙品牌曼可顿虚假宣传被罚无糖产品比含糖产品甜了40倍

发布日期:2024-01-29 03:47浏览次数:

  近几年随着公众对于自身健康的逐渐重视,“健康”概念在食品行业掀起一股股热潮,在烘焙赛道也引发了相关的下半场竞争,但同时虚假宣传的相关问题屡见不鲜。近日知名网红烘焙品牌曼可顿因宣传的钠含量与实际不符,再次因虚假宣传增收罚单。

  公开信息显示,曼可顿食品公司是亚太国际集团(Artal Group)于1995年在中国投资建设的外商独资企业。曼可顿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是曼可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注册资本为2742万美元,法定代表人DAVID COLIN ALVAREZ。2018年6月28日,宾堡集团完成对曼可顿公司的收购,至今,曼可顿已先后在中国多个城市投资建厂。

  2018年收购相关的公示文件显示了彼时宾堡和曼可顿两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其中在京津冀地区,两家公司的切片面包供应业务合计占市场份额的10%-15%,甜面包和蛋糕两项供应业务两家公司合计分别占市场份额的0-5%。而在汉堡胚业务方面,两家公司合计占全国市场份额的5%-10%。

  另有业内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短保面包市场增速快,天然壁垒促进高集中度,桃李面包以市占率29.41%位列第一,行业第二、三分别为嘉顿6.47%和曼可顿5.04%。

  而此次政府部门处罚的正是曼可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处罚原因为因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曼可顿官方网店对外销售的“酥皮奶油夹心面包”详情中标注,钠含量标注为356毫克/100克,经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及当事人核实,该产品实际钠含量为295毫克/100克,并且在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进行了标注。

  上海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曼可顿就因虚假宣传被罚过,其关联公司曼可顿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多个产品因销售时虚假宣传“无糖、低脂”概念,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共计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在“mankattan曼可顿旗舰店”上所销售的某款宣称为“低脂的“曼可顿超醇系列吐司面包”详情显示,产品脂肪含量为每100克4.2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8050-2011》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标准要求(低脂肪含量要求为:≤3g/100g固体;≤1.5g/100 ml 液体),“低脂”广告用语与实际不符。

  2021年8月,曼可顿的其他电商品台旗舰店中,所销售的三款曼可顿谷物脆饼饼干、果蔬全麦欧包面包的广告语都宣称“无糖”,经查却发现,上述三款产品含糖量已超过国家“无糖”标准规定的近40倍。(无糖/不含糖含量要求为:≤0.5g/100g(固体)或≤00 ml(液体)的标准)网红烘焙品牌曼可顿虚假宣传被罚无糖产品比含糖产品甜了40倍。

  有业内人士表示,“无糖产品”一般指不含“蔗糖”及“葡萄糖”等食糖的产品,并不等于真的不含糖,也并不具备减肥功效。例如牛奶本身就含有乳糖(每100g牛奶含4.2g乳糖),为弥补无糖食品的口感,会额外加入大量脂肪导致部分“无糖产品”实际热量增高。

  其还指出,大部分无糖产品中会添加结晶果糖、海藻糖、麦芽糖浆等,有些糖类物质的热量、升糖效应比蔗糖还高。代糖中使用的甜味剂虽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人体有害,但过度摄入则会破坏肠道菌群,且存在升高血糖的风险,对不同人群的影响也存在差异。

  由于曼可顿上述产品“无糖”、“低脂”等宣传严重不符合实际,监管部门指出,当事人已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市监局最后判定,上述几家旗舰店内销售的产品宣传广告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法分别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合并罚款6万元。

  曼可顿则就上述问题,向在不同电商平台旗舰店购买相关产品的344名消费者(天猫288人,京东8人,拼多多48人)进行了无条件退款,并表示将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一份完全符合国家“无糖”或“低脂”标准的曼可顿产品。

  据悉,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上述曼可顿公司的相关产品,是可以向该公司提出索赔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除了商家承诺外,仅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可以适用十倍赔偿。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针对所有的标识不规范或虚假宣传都会支持十倍赔偿。食品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为两个,一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在2018年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八中明确,经营者只有在对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时,消费者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此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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